第2种观点: 一、襄阳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流程怎么走申请: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在本省任一乡镇、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查询核对。受理:一符合认定标准:①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②乡镇、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后应出具评估材料。二不符合认定标准:①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②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③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事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其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事处。公示:受理申请的乡镇、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①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②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二、襄阳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条件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3种观点: 一、鄂州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在哪办理乡镇(事处)民政办。二、鄂州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四)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三、鄂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需要什么材料1.具有当地户口;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书;(2)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身体状况证明;(4)收入证明;(5)户主及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1种观点: 一:孝感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流程怎么走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二:孝感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申请材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入户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三:孝感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设定依据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湖北省令第374号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二)乡镇、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第十二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有关社会救助。县级以上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但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2种观点: 一、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收费吗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收费。二、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办理流程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持有本地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二、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流程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孝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认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1种观点: 一、襄阳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二、襄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程序(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乡镇(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1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2、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事处)组织开展复查。(二)民主评议: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2、民主评议环节: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第2种观点: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法律分析一、襄阳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也是要满足条件的,肯定是首先家庭条件比较贫困,如果是有残疾情况的,一般是需要提供残疾人员的相关报告,向申请办理的,具体的条件在上文已经给出。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第3种观点: 一、襄阳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时间需要多久襄阳最低生活保障初审7个工作日二、襄阳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流程1、受理,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授权书等必要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3、审批,乡镇(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办结,对象确认。三、襄阳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鄂州最低生活保障初审需要什么材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入户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二、鄂州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三、鄂州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的设定依据是什么《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二)乡镇、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第十二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有关社会救助。县级以上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但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2种观点: 一、鄂州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地点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二、鄂州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三、鄂州城市低保收入家庭的审核流程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填写《鄂州市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书》。事处(乡镇)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事处(乡镇)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张榜公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将调查核实的意见交由事处(乡镇)代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表、居(村)民代表组成的三方民主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合格的填写《鄂州市低保待遇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并再次张榜公示。民主评议不予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和集体审批工作,对集体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批准为低保对象,发给《鄂州市社会救助证》、办理资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不予审批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鄂州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流程怎么走1、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填写《鄂州市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书》。2、事处(乡镇)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事处(乡镇)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张榜公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将调查核实的意见交由事处(乡镇)代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表、居(村)民代表组成的三方民主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合格的填写《鄂州市低保待遇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并再次张榜公示。民主评议不予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市(区)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和集体审批工作,对集体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批准为低保对象,发给《鄂州市社会救助证》、办理资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不予审批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鄂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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